AddThis

Share |

Wednesday, June 07, 2006

婚姻的意義

有朋友說:以經濟學角度,一夫多妻是最好的。也有朋友說:一夫一妻是最文明的。不論如何,其實一夫多妻、一妻多夫、甚或同性婚姻,廣義上在香港是『合法』的。

此話怎說?香港法律規定:每人只可與一位異性註冊結婚;若多於一位,便犯重婚罪。但若有人選擇『不註冊婚姻』 ,倒不是犯法。最出名的有何鴻桑的多位太太。筆者也認識一對結婚多年,有兒有女的夫婦,最後是因要申請居屋才正式註冊!

這也是的,若由荷蘭來香港定居的同性配偶,或由中東搬來香港有四個太太的回教徒,倒不成說他們的婚姻不合法。當然囉,帶來的法律問題會是非常複雜。

要知道,香港是近四十年才切實執行一夫一妻制,之前只要是三書六禮,一個男人的所有妻子都受法律保障。基督教是一夫一妻制的,但舊約時也是一夫多妻的。中世紀時,有些君主需已接受基督教,但仍以延續王室血脈為由納妾。現在據稱還有一妻多夫的小數民族。可以說,一種婚姻受法律認可,其實是反映當時的社會需要。

論結婚對象的選擇,遠古時的男女雜交選擇最多,但這不利於社會穩定。

一夫多妻制,女的可以選擇己婚男性作對象,以此角度看,是比較一夫一妻制優勝。怪不得會成為古代大多數社會的主流。

然而,隨着男女地位變得平等,與人分享配偶亦變得不可接受,一夫一妻制遂在現代社會生根。

婚姻的定義,隨社會變遷而改變。但最簡單的是,一男一女互相照顧的契約。在傳統的社會內,男的工作飬家、女的持家有道、再加上生兒育女,是婚姻的社會責任;若做不到,會承受巨大的社會壓力。選擇配偶的條件,會是門當戶對、好生飬、或合適的經濟政治背景。在父母之命,盲婚啞嫁的從前,戀愛可能是結婚之後的事。私定終身,其罪大焉!

今天的婚姻,和一百年前的婚姻,意義與社會功能已大不同。在標榜個人自由的今天,戀愛逐漸變成婚姻最重要的部分。亦正因如此,同性戀者認為法律上婚姻定義也應蓋涵男男或女女,這才是公平。但『同性婚姻』的概念從未在中國出現過,它究意是否婚姻,是定義問題。若大家認為同性婚姻不是婚姻,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承認的問題。

現實有一男愛多女,或一女愛多男,為何法律上不能認可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呢?畢竟這在中國社會出現過。但既然在香港,法律上一夫一妻制幾乎是共識,亦因而沒有動力去改變婚姻的法律定義。

No comments: